缓刑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一、缓刑期间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该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对于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原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次宣告缓刑的问题,存在颇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对此认识不同,笔者发现也有部分法院就此争议给《人民司法》投稿咨询,但《人民司法》编辑部的答复也前后矛盾,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二、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的六个必备条件是:
1.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而对同时具备上述六个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但对于已经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或者发现漏罪的,前者是继续危害社会,已经有再犯罪的危险,后者是没有悔罪表现,没有如实全部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属于认罪不尽和不实的表现,二者均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的实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均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上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适用于缓刑则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又存在新的犯罪事实的,则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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