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生产伪劣化肥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我国刑法对生产伪劣化肥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1、我国《刑法》对生产伪劣化肥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生产伪劣化肥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三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对生产伪劣化肥罪的认定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般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入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醮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农民使用化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提高提高的肥力,从而增加农作物的产量。若是购买到的化肥的质量存在瑕疵,那么不仅不能达到增产的目的,还有可能会使得生产遭受巨大的损失。那么在发现产量较低是因为化肥不合格导致的,那么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销售、生产伪劣化肥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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