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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的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等四个构成要件,其特征如下:

(一)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其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是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许允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应属“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明显”范畴。

其次,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

(三)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权益。

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哪一种犯罪行为,都是由其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有符合这个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够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存在防卫过当这种情况的话,也必须要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比如说从主体方面主要指的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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