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暂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暂于监外执行的规定是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适用对象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是什么?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可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时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满足上述条件才可以。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书抄送检察院。
监外执行是有适用对象的,这一点是属于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存在着严重的疾病,确实是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之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当然了,如果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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