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区别?
在诉讼的过程当中,我国的诉讼原则叫做谁提出谁举证,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不过,在整个的诉讼过程当中还存在着另一个责任,叫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两者在生活当中的应用上可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但这两者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并且有着不同的意义。那么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究竟在法律上有着什么特殊的地位以及二者的区别是什么呢?现在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一、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两者究竟是什么意思。
1.第一个证明责任就是证明自己所说的话的责任。例如在抚养权的关系当中,如果一方想要争夺抚养权,那么就要证明自己有能力是抚养的,并且另一方面没能力进行抚养,那么自己到底为什么有这个抚养能力,需要给出证明,比如说自己的工资或者是自己的教育情况等等。
2.总之,这个证明责任就是证明自己所说的话是有道理的,自己的请求是可以被满足的,达到这个目的证明责任就算达到了。
3.第二个举证责任是对于自己的主张要给出证据来这个重点在于证据,例如在双方的合同纠纷当中。如果一方想要控告另一方违约的话,那么违约这一个词是自己提出来的,自己当然就要负举证责任,要拿出对方违约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确存在有违约的情况。
二、所以根据两者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两者的区别何在。
第一个区别是作用的条件不同。
也就是说两者适用的案件不同,由于证明责任是为了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是有道理的,所以任何案件都会有一定的主张,对所有的案件来讲都有证明责任的存在,但是举证责任却不一定。如果整个案件比较清晰明了,双方当事人对于给出的任何证明都没有疑义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那么此时在这个案件当中就不存在举证责任这一说。
第二是两个责任的法律后果不同。
1.对于举证责任来讲,如果自己没有尽到举证责任的义务,或者举证的方式和效果是错误的,那么自己提出的主张就没有办法得到认可,也就是说自己面临着败诉的风险,而另一方由于自己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就有可能会胜诉,所以举证责任这一个点是可以决定整个案件的胜负的。
2.除了这两点之外,对于举证责任的目的和法律后果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在概念当中就已经体现了,所以总体上来讲,以上两点是这两种责任最大的区别了。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以上就是关于在诉讼的过程当中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分别是什么意思,以及二者的区别到底是什么。总体上来讲,如果想要提起诉讼的话,就必须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划分有哪些,如果不清楚的话,也可以向律师请求帮助,或者是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之下,对于自己的诉求来找一些证据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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