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67条解释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第67条内容
第67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第67条的解释
(一)法人合并
1、定义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不经清算程序而合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2、后果
(1)法人的变更成立和消灭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继续存在的法人办理变
更登记。
在新设合并中,被合并的两个法人都终止了,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合并后的法人属于新设应当办理
设立登记。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法人终止了,因此办理注销登记,而吸收另一个法人的法人仍然继续存在,但是
却发生了变更,所以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2)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合并前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合作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二)法人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分为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方式。
所谓新设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所谓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来一个新的法人。
法人分立后,消灭或变更原法人,设立新法人,因分立而消灭的法人,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派生式分立中,其权利义务关系,依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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