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外债务安慰函性质判定的基本途径有哪些?
1.结合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与用途进行判断。从安慰函产生的社会背景看,由于有关政府或母公司不愿明确提供担保,但为相关融资需要,而向贷款人出具安慰函的形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道义上的支持,使贷款人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从安慰函的产生看,它并不是为了保证,恰恰是为了避免承担因保证带来的法律责任,才有了安慰函,因此安慰函不是保证合同书。实践中,有的安慰函其措辞极近似于保证,出具人与保证人并无分别,此也不排除构成保证。
2.从函件内容判断。这是判定安慰函性质的最根本的方法。“安慰函的效力和效果由内容决定”,而“判断安慰函的内容是道义上的还是法律上的,关键看措辞和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对安慰函的预期。”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有代偿债务人清偿或承担担保义务、保证债务人还款等内容的,则该安慰函应当认定属于保证性质,出具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措辞明确发函人仅承担纯粹道义上的督促、支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安慰函的内容措辞含糊不清,难以判断为法律上的保证抑或为道义上的责任,则尚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综合判定。
3.从函件名称判断。安慰函因其措辞的模糊不能直接判断其性质的,应当结合安慰函的名称来判断。如果函件名称为“安慰函”、“赞助信”、“慰问信”的,除非其内容有较明确的保证还款意思表示,一般应解释为不具有保证义务而只需承担道义责任的安慰函,至少不能解释为保证。
4.从债权人催收债权情况判断。一般说来,如果债权人接受安慰函时如有发函人承担保证还款责任的预期者,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时,应向发函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因此,从安慰函出具后的债权催收情况上,至少可以帮助推断贷款人对安慰函并没有像对待保证合同那样,持有相同的担保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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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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