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可以让南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么?
法律规定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拦。但是探视权往往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所以容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很多人想知道夫妻协议可以让南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么?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有探视权,是身份权属,放弃探视权协议无效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之规定,离婚父母双方对孩子的亲属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终结而消亡,离婚后未抚养孩子一方仍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阮某和成某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其实无效条款,关于探视权的如何行使,协议关于探望权的条款应受婚姻法调整,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因属无效。
二、离婚探视权的行使
子女探视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探视权条款应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另一方每月享有几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星期几,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子女。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星期几接走,星期几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综上所述,对于放弃子女探视权的协议在法律上无效,即不可以放弃探视权。探视权是作为子女的父母身份的权利,是一种身份的证明,也是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保障。双方可以约定探视的细节。夫妻协议可以让南方自愿放弃探视孩子么? 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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