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刀闸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一、电气刀闸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什么?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① 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② 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③ 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④ 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⑤ 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⑥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⑦ 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组的工作:
1) 全部停电时;
2) 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3人时;
3)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地安全遮拦,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电气刀闸这一类型的工作是属于特殊工作,主要监护人其实应该是现场的安全管理员,对于电气刀闸方面应该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这样才能够灵活的处理现场遇到的一些突发事故。大家平时也应该知道用电用气是必须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的,那现场有可能在维修的时候发生一些不可预知的状况,这都要监护人履行到监护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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