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在1991年司法部、住建部出台的相关通知中,规定继承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必须要持有“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所谓的继承公证。
近年来随着《公证法》的修改,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继承权公证书”的规定已经没有了法律的依据,所以司法部、住建部废止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了已经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书”了,可以直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直接办理。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当提交了上述相关材料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查验相关材料的真伪,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当符合受理条件时,便会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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