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与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江发平,四川XX律师。
被告徐XX。
原告王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告于2004年与被告徐XX相识恋爱,2007年9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201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婚后被告不关心原告,沉迷于打牌赌博,经常通夜不回家,打牌输了钱就向原告要,不给,就打原告,原告的哈飞小车都被被告打牌输了。原告无心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徐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627元,并承担教育费的一半。
被告徐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某于2004年与被告徐XX相识恋爱,2007年9月18日双方在?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家庭责任感不强,原告性情又比较急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和睦相处,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X与被告徐XX结婚多年又生育了子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彼此间能相互理解和及时沟通,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了稳定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与被告徐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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