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审查1.94W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抵押都属于物权担保的方式。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物件的占有状态。同时,房子之类的不动产,是不存在抵押的说法的。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当中,经常会有债务人将自己房产证交给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承诺以该房屋作为担保。但是在法律上,这样的抵押是没有在房管局进行登记的,是不能形成抵押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质押、抵押都属于物权担保的方式。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物件的占有状态。同时,房子之类的不动产,是不存在抵押的说法的。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当中,经常会有债务人将自己房产证交给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承诺以该房屋作为担保。但是在法律上,这样的抵押是没有在房管局进行登记的,是不能形成抵押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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