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触犯刑法仍被判刑‖大竹律师
我没偷一点东西,这也判刑?当张某听到法官的宣判,一脸茫然,不解的问道:7月21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入户“零”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5月26日晚8时许,正阳县慎水乡农民姜某窜至正阳县真阳镇刘冢村某小区张某家门口时,发现张某家没有亮灯,顿生歹意的姜某撬开张某家的窗户进入张某家,正进行盗窃时,被出门散步回来的房主王某发现,王某立即喊抓小偷,姜某从二楼窗户跃下欲逃离,被附近群众抓获,姜某未盗得财物。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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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他人住室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姜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居民的住房、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进入他人住所盗窃,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应当予以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认定盗窃罪不再单一地以盗窃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次数为构成要件,而是扩大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事实情节,充分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姜某虽然没有窃取到财物,但其主观上有入户盗窃的意图,客观上进入他人居所并着手实施了盗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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