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被消耗的,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
蒋某和林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都比较满意,于是登记结婚。2019年5月双方协商想要购买房屋,最后选择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打算共同购置,登记为双方共有。该套房屋总价款为42万元,蒋某婚前有个人存款45万元,林某没有什么积蓄,所以房屋价款中20万元为蒋某婚前个人存款,22万元为夫妻婚后共同存款。2020年5月,林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先返还其婚前个人存款20万元,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一项财产,其价值在于使用和收益,那么在使用的过程中有消耗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一直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产生、发展或终止而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正如上所述,财产在使用过程中有损耗或者形态上的变化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被消耗了,离婚时对于这部分财产应该如何处理,这是一个实践中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婚前个人财产是因为财产的本身性质而有所损失的,是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抵债的,如若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使用了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可以在这部分共同财产中保持该个人财产的份额。因为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个人财产形态的改变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归属,比如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存款购买了电脑等数码产品的,存款转变成了物品,但是依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该套房屋是在蒋某和林某婚后购置,一部分房款是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部分是蒋某和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但是购房款并不是全部都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种共有可以认为是按份共有,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那部分由蒋某和林某平分,而以蒋某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那部分应该被认定为是蒋某单独所有的份额。所以蒋某和林某离婚时,该房屋可以按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来分配,但是在分配时要先将蒋某的个人份额提出,能按照共有财产原则分割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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