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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法律2.14W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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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方法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