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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问题

法律3.13W
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承担
经2000年7月8日修改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在吸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42条规定的基础上,在第44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关于产品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已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无争议。但是,关于倍受学界关注的惩罚性赔偿则未见规定。另外,与93年的《产品质量法》相比,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领域增设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否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中已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仅作如此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充分也存在许多争议。这一切显然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因此,笔者在加入wto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做进一步修订、完善的新形势下,力求从我国实践出发,结合外国成功立法例,对我国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承担赔偿的形式与范围做一些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