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意见
李XX诉吴XX离婚纠纷一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其诉吴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我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工作,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5月,由于当时双方年龄尚轻,只经历了7个月的沟通、了解、相处,就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在结婚时,对于对方的牌气、性格都不十分了解,导致了婚后矛盾重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之第(2)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符合规定中的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符合这一规定,应判决离婚。
2、被告脾气暴躁,是双方婚姻走向灭亡的根本原因。
从双方共同生活开始,被告长期因生活琐事无端对原告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辱骂,为了顾忌邻里之间的影响;期望孩子在完整的家庭成长,原告数次都选择委屈承受,也寄希望原告会随年龄的增长,心智的成熟性格会有所改善,但原告一再的忍让,换来的却是被告变本加厉的折磨。目前,原告的精神已遭受严重创伤,搬出了共同居住地,双方也再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再勉强维持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恳请法庭考虑这一实际情况,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之子吴XX应依法判决由原告抚养。
1、从孩子出生以来,原告与其子便形影不离,为了避免母亲被父亲的伤害,儿子吴XX时时充当起母亲保护伞的角色。2015年5月,原告搬离与被告共同生活地时,吴XX也随原告一并离开了父亲随母亲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原告绝对比被告更适合抚养吴XX。
2、目前吴XX已年满十周岁,并明确表达过父母离婚,愿随母亲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庭应当将婚生子吴XX判决归原告抚养。
3、参照被告每月的工资收入,结合目前我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认为被告应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吴XX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由原、被告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平均分摊。
综上所述,目前,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再和好的可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考虑,应依法判决原告抚养婚生子吴XX。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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