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精神,方便和规范管理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定本规则。
颁布单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文 号:中汇交发[2003]221号
颁布时间:2003-08-26
实施时间:2003-08-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精神,方便和规范管理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按照本规则,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国货币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2、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3、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条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第五条 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发布之日起,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详见附表)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条 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电子版文件应符合以下格式要求。
(1)附表以Acrobat软件制作为PDF文件。
(2)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其中审计意见全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盖章,以JPG图片形式(扫描仪扫描)制作;其他文件以Acrobat软件制作,与审计意见合为一个PDF文件。
(3)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金融机构全称。
(4)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记账币种和金额单位。
2、电子版文件由证券公司在文件上传、EMAIL或邮寄磁盘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电话确认信息发送情况。
(1)文件上传:http://资信披露资信文件上报(专线);
(2)EMAIL:(互联网);
(3)邮寄磁盘: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邮编:200002)
(4)联系电话:021-63238753,联系人:秦简
第七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先到先披露的原则,在收到证券公司上报电子版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则完成格式审核工作,并对通过格式审核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发布。
第八条 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实行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违规举报制度。市场成员发现其他机构披露虚假信息的可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举报,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认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条 本规则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证券公司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性质
注册资本金(亿元)
法人代表
领导成员名单
分支机构名称及数量
资金部概况
业务范围
人员配备
负责人
拆借交易员
债券交易员
联系电话
地址
备注
注:
1、本表作为交易成员背景资料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中国货币网”公布,供市场交易成员交流。
2、表中“性质”指机构类型,如系股份制金融机构请列明主要股东名称;人员配备指部门人员数量和构成情况。
3、表中“备注”指金融机构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机构成立、更名改制、增资扩股及迁址时间等。
4、如本表所涉及内容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更新。
填表人: 负责人: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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