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文化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08-06-17
实施时间:2008-06-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部政府信息,是指文化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信息共享、对外公开先对内公开;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相关重要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协调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文化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第五条 各司局按职能分工做好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对信息公开负责,又对公开信息的安全负责。
各司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局分管领导具体进行协调,布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各司局办公室主任是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
第六条 文化部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协调各司局维护和更新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二、主动公开
第七条 文化部各司局应当按职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文化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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