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百万彩礼悉数退还
中国法院网讯(陶志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郑某(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支付齐某(女方)彩礼100万元,法院以双方婚约已经解除,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为由,认定被告齐某理应退还所收彩礼,遂依法判令被告齐某返还原告郑某彩礼100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8月,原告郑某与被告齐某通过某婚姻介绍所相识后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原告郑某通过本人账户向被告齐某账户转款100万元。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此后,原被告双方就该款项的返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某诉诸法院。另查明,因彩礼返还问题,原告郑某的儿女郑某1、郑某2曾经将被告齐某打伤,经公安机关调解,郑某1、郑某2自愿一次性赔偿齐某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20万元整。
法院认为,原告郑某转账100万元至被告齐某,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但对100万元是彩礼还是赔偿款存在争议。为此,法院作如下认定:原、被告双方经婚恋机构介绍相识,通过双方往来聊天记录、出游照片、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以及开庭笔录,均记载原告与被告母亲曾谈及礼金等行为,都可以认定,双方恋爱交往的事实。
被告齐某称该笔款项并非“彩礼”而是原告为子女郑某1、郑某2支付的“赔偿款”,但被告齐某与郑某1、郑某2的纠纷,已在公安机关调解并已获得20万元赔偿,原告又并非该纠纷的赔偿义务人,被告也未能证明系原告自愿为其子女另行赔偿,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被告齐某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结合双方恋爱关系以及原告大额款项的给付行为,法院认定原告给付被告100万元的目的,就是期望与被告缔结婚姻,属附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双方在该赠与行为发生后,并未缔结婚姻,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被告齐某理应退还所收彩礼。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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