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家的房屋被拆掉了,合法吗?”
近期,律所来了一位当事人,开门直接说“律师,我家的房屋被征收方拆掉了,能维权吗?经了解,该当事人是来自陕西某县的赵先生,赵先生家的房屋因在2021年当地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找到赵先生与其签署了两份协议,一份系空白协议,另一份是确定三层房屋面积为318平方的协议,其中房屋上面半层面积以26万补偿,但是未写到协议中,土地实际面积是180平方。由于双方并未就房屋及土地面积达成一致,故赵先生一直没有交房依然在被拆迁房屋内进行居住,前段时间,征收方带着施工队的人员将赵先生家的房屋强制拆除了。关于赵先生的案件情形还可以进行维权吗?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实践中,即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仍需要被征收人签署腾房或空房验收单、实际交付钥匙等协议,才属于正式交房。被征收人签署的《房地产征收补偿协议书》中第八条中显示: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本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协议约定或者法院执行之外,任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实践中,被征收人在签署空白协议后,已经认识到权利可能会被侵害。因为征收方有逼迫签署行为,当事人签署后才认识到空白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故而拒绝搬迁,虽房屋内物品有搬离,但与配合搬迁并不相关,而是因相关部门的阻碍道路等行为,致使不能居住生活,无奈搬离。被征收人当时也注意到协议中并未赋予征收方及相应部门的强制拆除权限,认为即便搬离不在那里居住,应该也不会被偷拆,并且,《房地产征收补偿协议》中第八条对于协议履行争议的解决也是有非常明确的约定,一方反悔或者拒绝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征收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除法院之外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政行为均属于强制拆除且违法,因此,征收方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上述赵先生遇到的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也是违法的,律师介入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确定违法的诉讼,以此维护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告诫广大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侵犯自身及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忙维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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