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赠与,可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随笔2.48W
案情简介:贾某与程某于1998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程某与马某建立婚外恋爱关系。2016年6月27日,贾某与程某离婚。2014年10月12日、2015年1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程某分三次用夫妻共同财产向马某转账30000元、70000元、50000元,共计150000元。后因程某需要用钱,马某向程某转账7000元。2016年,贾某、程某作为共同原告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马某,要求马某偿还14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程某、贾某的诉讼请求。之后,贾某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程某赠与马某143000元行为无效;2、马某返还贾某143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马某承担。裁判要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程某在与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143000元赠与马某,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程某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贾某同意,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行为。马某取得的143000元无法律依据,应当将取得的143000元返还贾某和程某。综上判决:一、确认程某赠与马某十四万三千元的赠与行为无效;二、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贾某、程某十四万三千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外恋爱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侵犯了配偶的共有财产权,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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