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何在庭审中称呼自己的当事人
看似是一个很无聊的话题。
第一次提出这个问题是我的助理,他和我一起去为一名涉嫌挪用公款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庭后他和我说,第一次听到辩护人称自己的当事人为被告人XXX。而我全程都在用这个称呼。我有些愕然,问他别的律师都是怎么称呼的,他说一般都是直接称呼名字,不会在前面加上被告人。我问为啥,他说当事人如果在庭审中被自己的辩护人称为被告人,是不是已经预示着自己确实犯罪了。我说还确实没有深入想过这个问题。
其实这确实是一个应该想想的问题。
作检察官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在起诉书中开始发生转换的,也就是说检察官提讯的时候以及完成阅卷笔录、审查报告的时候,都必须使用“犯罪嫌疑人XXX”。而不能使用“被告人XXX”。在起诉书未确定之前,所有的文书也都必须使用“犯罪嫌疑人XXX”案件确定提起公诉后,起诉书的称呼才能变成“被告人XXX”。也就是说,从提起公诉那刻起,检察院才可以认为该人是有罪的。当然这是从实体的角度说。而对于法院和律师而言,只有经过庭审和合议庭的合议,才能最终确定这个人是否有罪,而之前,他都要被视为一个无罪的人,或者说被视为一个涉嫌犯罪的人。但是法官能够在庭审中称呼这个人为“犯罪嫌疑人”吗?显然不能。
法官在庭审中称呼的“被告人”仅是一个程序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法官来说,做到被告席上的人均被视为是被告人,这和这个人最终是否会被确认为有罪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仅仅是诉讼参与人中的一个角色。那么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如何成为自己的当事人呢?
我觉得这个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从对法庭和法律的尊重来说,即使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应当在庭审中称呼其为被告人。这显然也是从程序的角度来说的。我们可以进一步讲,刑事辩护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那么对于罪轻辩护的当事人来说,辩护人显然已经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是触犯了法律的,此时不称呼被告人又该称呼什么呢?第二个角度当然就是从考虑当事人自己的感受来说了,我相信即使被提起公诉到了法庭,也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愿意被称为被告人。比较起来,还是犯罪嫌疑人更加柔和一些。所以考虑当事人的感受,辩护人当然可以忽略掉被告人这个三个字。
那么具体到我自己,为什么会坚持庭审中称呼自己的当事人为被告人呢?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为了庭审的规范。既然这个人做到了被告人的位置上,那么对于庭审来说,这个人就应当被称为被告人,这个和你是律师,还是你是法官、或是检察官是没有关系的。第二个其实是一种习惯。在作公诉人的时候,经常要承办多人的案件,为了不说错被告人的名字,我会刻意在说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名字前都加上他的程序称谓,这样不仅听起来更加严谨,也为我正确读出之后的名字能够争取一点点的反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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