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的权属一般是怎么划分的?,实践中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决定车位的权属
车位的权属一般是怎么划分的?
实践中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决定车位的权属
民法典按照是否经过规划对车位、车库的权属认定规则进行了区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车位的权属一般看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具体而言,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有产权车位,即满足了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该车位的开发成本未列入业主公摊,开发商自己承担了,因此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可以随意处分,即可出售,可出租,亦可买房送车位。小区业主通过同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价款后,是可以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
第二种是公摊车位,即开发商利用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以外的诸如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建设的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可随意处分。因为该车位的开发成本列入业主公摊,业主在买房时已承担了开发成本,因此由业主共有。此时,开发商及物业就不得随意出租给他人,否则将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车位是不能出售的,买方也没办法办理产权。
第三种是人防车位,此车为占地为人防工程所用,系利用人防空间建设的车位,产权归属于国家。在非战争时期,“谁投资,谁使用”,不允许买卖。开发商对人防车位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开发商可以向承租人约定一定的出租费,但是不可以出售,即使有人买了,也办不了产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业主对规划内的车位和车库享有优先权。根据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之规定,业主对规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小区内业主的权益,解决普遍存在的小区内停车位紧张的难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凌雄 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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