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观点】最高检发布《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规定》,三大问题需解决
来源丨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丨王灿林
4月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针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规定》目前还处于试行阶段,但我们认为其中还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1.《规定》是否有突破刑诉法之嫌?
在刑诉法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总共有三条,分别为第126条、第144条和第192条,这三条规定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并非同一个概念,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
刑诉法第126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该条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理解为侦查阶段中侦查人员的辅助人员,仅参与侦查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工作。
刑诉法第144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该条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实际上就是指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委托的准鉴定人。
刑诉法第192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规定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指的是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其工作就是针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
虽然刑诉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多个概念、多个身份,但没有任何一个身份可以参与检察工作。最高检单方面出台《规定》,准许检察院聘请、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察工作,有突破刑诉法之嫌。
2.《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涉及到刑事庭审的相关规定,大多数都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是多方参与,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规定才属于共同认可,方能共同实施。
《规定》由最高检单方发布,刑诉法中又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人民法院的庭审规则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有专门知识的人”所出具的相关意见、所作的相关工作,其法律效力应如何界定?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院还有自侦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26条的规定,检察院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但转隶改革之后,检察院自侦案件全部移交监察委,检察院已经不再有侦查权,没有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勘验的必要。
综上所述,《规定》的可操作性存疑。
3.《规定》是否会影响辩诉格局的平衡?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格局为辩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格局,控辩双方属于平等主体。众所周知,检察院是国家机关,掌握着司法力量,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处于强势地位。
《规定》出台后,检察院可以利用财力、精力、资源等优势寻找到合适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使控方更容易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而相对于处于弱势一方的辩护人及其代表的被告人,无形中增加了辩护难度。
另外,控方通过《规定》的形式确定了检察院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权利,而辩方的权利却没有被保护,这显然会进一步使得辩诉格局失衡。
另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意见证据属性如何归类?单方面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庭地位如何界定?适用刑诉法的哪条规定?在诸多问题未能妥善解决的前提下,《规定》的出台似有急躁之嫌。
※本文为江苏刑事辩护蚂蚁刑辩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
买到不合格产品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追究责任吗
案例:小美于2020年2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纯金项链,半年后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条项链,确定只是镀金的,小美打算找商场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将此时忘记。2023年5月小美突然想起此事,立即找到商场索赔,商场以诉讼是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请问,小美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法律解析:小...
-
csgo开箱网被骗钱能找回来吗,满足这两点可以追回!
既然是讲开箱子出稀有,就不得不提CSGO这款游戏了。在STEAM玩的小伙伴们肯定会知道,CSGO既是竞技类中知名度最高,比赛最多。皮肤饰品最保值的一款游戏。大家都是开箱子出稀有,凭啥你的皮肤饰品那么保值,堪称游戏界的理财产品,庞大的玩家数量和游戏官方的价值保护之下...
-
一字之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为何?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
案例分析 |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案例2022年2月10日,A公司因为工程需要,多次向B公司采购水泥,B公司向A公司供货后,A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1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2月10日。后B公司将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D公司,汇票到期后A1公司拒绝付款,D公...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 【蚂蚁观点】从张中生案看职务犯罪中死刑的适用
- 【蚂蚁观点】若是冤案,如何悔改?从三起案件看减刑假释中的“确有悔改表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