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中需要缴纳不少的费用,虽然钱数可能不多,但是种类却还是比较繁杂的,一般比较常见的有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等。而且对于这些费用的支付方也不一样,同时领受人也都基本上不一样。对于律师费、诉讼费大家应该是非常熟悉了。一般就是交给律师和法院的费用,但是对于交通费可能就有一点疑问了。那么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呢?
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结束时,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制度。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败诉人负担的原则。我国立法也将之作为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的原则。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按照一审程序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应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预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要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或执行结束后,依审理的结果和执行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定。
【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时,可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减、缓、免的制度。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来做出决定。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上便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主要内容,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交通费,主要存在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中,所以说对于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都是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承担的。对于其他的一些费用法律也做了其他相关的规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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