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认定
一、划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三、划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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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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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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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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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