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养殖场拆迁案例:拨开多部门联合执法迷雾,精确定位被告!
多部门联合组成的“领导组办公室”下达限拆令,被征收人究竟该以哪个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本文,在明律师刘博韬深入剖析“集中执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成功破解……
基本案情:10余年养殖场面临“双违”强拆
委托人王某,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某村居民。
2002年5月始以养殖地为名合法租赁长治市城区某村某路路东所在地块进行养殖场经营,并定期向村委会缴纳租赁费用,后其在该土地上建设固定建筑,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及用地手续。
2017年2月,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以长治市城区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名义向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单》,要求王某在《限期拆除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否则,该办公室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该《限期拆除通知单》严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博韬律师。
办案经过:集中行使处罚,不能乱集中
经过与委托人的沟通后,刘博韬律师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情况,认为:《限期拆除通知单》表面上是由领导组办公室作出,但是经有关证据显示,2013年3月,该领导组办公室是由区政府成立,应为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以区政府为行政主体,而领导组办公室仅为行为主体。
在刘博韬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区政府为被告,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
刘博韬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一部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中要求“要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的原则,调整市、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职能分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执法,执法扰民。
第三部分“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中要求“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制度上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
拆除违法建设系市容监察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及土地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区政府成立包括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在内的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领导组来领导清理整顿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并参与具体执法工作,下达相应《限期拆除通知单》,组织多部门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显然与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及精神相违背。
并且区政府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编入成立的领导组的做法,违反了我国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
而国务院上述文件只是概括作出要求,并未对政府组织其相关执法活动作出明确禁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城乡建设事业的职权。
因此,应将区政府视为行政主体,列为撤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单》行政行为的被告,而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临时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况且,办公室成员构成上违反国务院上述文件,存在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刘博韬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被告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单》的行政行为违法。
“领导组办公室”这一插曲终未能发挥作用。
实践中,越是出现多部门联合执法、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这类情形,被征收人就越需要注意这其中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问题。
在明律师在处理行政纠纷的案子上都是专业的,面对一些针对性问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分析。
针对委托人的诉求,律师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给出最优解决方案。
而委托人在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后,相应的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在律师指导下维权,只有这样,维权效率才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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