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租人在拆迁时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基本案件事实:
B企业是位于北京市的一家企业,自2000年开始租赁了北京市A公司的土地,并在土地上自行出资建造了房屋,用于经营。
2010年,A公司的土地房屋均被征收;2015年,征收决定生效后,包括A公司在内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的补偿费、人员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全部支付给了A公司。
B公司多次要求A公司将自己应得利益返还,但该A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
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赔偿款。
法院依据房屋的建设投入情况、双方的过错、房屋使用情况及合同履行期限等情况,认定A公司获得的赔偿款有一部分是不当得利,该部分赔偿应当属于B公司所有,故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B公司合理合法的损失(包括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及拆除费等)
虽然B公司是土地承租人,但房屋却由其投资建造,在房屋拆迁款项的分配上理应占据有利地位。
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承租人作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主体,拆迁将对承租人的生产生活带来重大影响,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有针对搬迁、停产停业、装饰装修等专项细化补偿。
在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就该部分款项未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时,如何确认款项的归属,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
此时应根据各款项补偿对象及行为的不同,分别予以确定。
例如针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款而言,如果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是承租人取得出租人同意情况下进行的,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对装饰装修遇拆迁时的归属予以明确约定时,原则上应归承租人所有。
再比如就房屋搬迁费来讲,因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需要进行搬迁的亦是承租人,故而此项补偿原则上亦属于承租人。
如承租的房屋用于经营,承租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该承租房屋拆迁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应当归属承租人所有。
在拆迁案件中,承租人如果知道拆迁事宜之后,建议最好与出租人一起与拆迁方沟通协调,并对双方各自应当获得的赔偿款予以签字确认,避免因出租人独自签订后,双方又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获得的补偿款较少与承租人实际应当获得的赔偿相差很远,造成很多的诉累。
如果承租人不知道拆迁事情,在出租人单独获得全部赔偿款后,此时承租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租赁合同还是不当得利,此处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争取的最后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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