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评估结果就做拆迁补偿决定合法吗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对于被拆迁人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至关重要。正因如此,法律上也赋予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力。
但是现实中,许多拆迁方出于种种目的,想出各种办法阻挠被拆迁人行使这一权利,或者干脆就不将房屋评估结果送达当事人。被拆迁人连房屋评估结果出来了都不知道,更遑论提出异议了。那么,遇到这种状况该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先生家的房屋便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在经过了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实地考察等程序之后,本该收到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艾先生一家却直接收到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来,2012年12月12日的时候,评估机构便做出了艾先生家房屋的评估报告。按照程序,拆迁方本应当及时将该评估结果送达艾先生。可是出于种种原因,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却在未送达房屋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直接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艾先生一家认为雨山区人民政府在做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其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了被拆迁人对于评估结果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权利。
试问,如果被拆迁人连评估结果的内容、甚至连评估结果已经做出都不知道,那又该如何保障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呢?因此拆迁方不向被拆迁人送达评估结果就做补偿决定,当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也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十七条第一款:“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由上述条文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首先明确指出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还需向被拆迁人转交。同时,对于评估结果不满,被拆迁人还有权提起复核评估申请。
回到我们开头的案例,艾先生一家没有收到拆迁方送达的评估结果,拆迁方此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对于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艾先生一家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判决结果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评估机构对艾先生一家的房屋作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原告并公告,致使原告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雨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拆迁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评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这样的状况,记得要及时咨询律师,了解学习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对拆迁方的违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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