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对补偿不满意,维权为何却变成了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在很多人眼中,都是不讲道理、比较蛮横的行为,这样的人大家比较讨厌。但是在征地拆迁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本来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他们的诉求本来是正当的。但是在维权过程中,他们却不知不觉作出了一些冲动的行为,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让本该合理的维权变成了违法行为,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反而成了“犯罪”。不仅维权失败,还陷自己于不利之地。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切莫采取错误维权方式或行为,维权的前提一定是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取得合法合理的有效成果。您觉得呢?
征地拆迁中经常发生补偿争议,错误维权带不来理想的结果
由于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以及项目建设的需要,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征地拆迁。在一系列的征收活动中,因为征收补偿达不到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就会引发纠纷矛盾的产生。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也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一些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会选择自己认可有效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诉求,违法抗拆,或者在维权时采取了不理智的盲目冲动行为,最后不仅维权失败,没能达到理想的维权结果,反而因为违法而收到了法律的惩治。
从不少当事人的实践来看,以违法的方式维权,其实很难达到自己的理想预期,也很难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
在征地拆迁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作出下列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当然,寻衅滋事的认定也有其标准,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情形,才属于寻衅滋事的认定范畴。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会以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下面咱们看看征地拆迁中,对于寻衅滋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这四类情形,都属于寻衅滋事的认定范围。提醒当事人在争取自己的补偿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要作出这些行为。
在遭遇征地拆迁问题时,咱们可以通过听证、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走法律途径理智维权,依法维权。这些维权方式也是受到保护的。切莫因为使用错误维权方式或行为,导致自己维权失败并且影响最终的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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