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除违建行为有哪些?
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建筑物,就是违建,很多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就着急去网上搜索“违建要强拆吗?”“违建合法吗?”看完之后心里就没了底,忽视了拆除违建也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今天晏清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几种违法拆除违建的情形:
一、在限拆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内强拆
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时,同时会下发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但《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发了限拆决定不是马上就可以拆除房屋,而至少需要等到诉讼期届满(6个月),所以在这期间内强制拆除违建是明显的违法。
二、没有合法的违建认定,直接发布限期拆除决定
违建认定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经过立案、调查等一系列严格的行政程序,只有在法定程序下作出的违建认定,才是合法的。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只是一张违建认定书,毫无其他依据,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没有听取申请人的相关意见,那么这种违建认定一定是不合法的,各位当事人不要轻信。
三、部分建筑违建,要求全部拆除
有些当事人家的房屋不是一次性建成的,可能是后续加盖的二层小楼或者扩建的部分房屋涉及违建,但涉及拆迁时,拆迁方很可能以拆违促拆迁,直接将房屋全部拆没,事后告诉当事人拆错了,遇到这种情况的当事人一定不能自认倒霉,要及时联系律师维权。
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困难,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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