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说到抗辩权,大家比较熟悉的应该是可以中止对相关事物的履行问题,当然不同的抗辩权有着不同的效力,对于不安抗辩权来说,它的效力和一般的顺序履行抗辩权虽然基本上是类似的,但是是有一点的不同的,那么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见,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首先在于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解约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相对方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另外,解约权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还需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一般来说,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有两种,一种是在先给付人发现后给付人可能会出现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的时候,先给付人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中止相应的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是在先给付人发现后给付人可能进行根本违约的情况的时候,这时先给付人便可以行使相应的不安抗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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