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租借房屋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一、善意第三人租借房屋的法律保护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租赁房屋,原则上是不会打破租赁关系。首先是先租后抵的情形,抵押人抵押已租赁的标的物的,不影响抵押物上既存的租赁关系,承租人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
抵押人出租租赁物时,抵押物的租赁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发生影响。租赁权在权利属性上不是物权而是债权,租赁权的标的物虽然在成立上以移转占有为其要件,但这种占有并不能使财产租赁权具有对世的绝对效力。“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实现租赁权的物化,釆取“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对承租人加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租赁权的从债权演变成物权,其权利性质仍然是债权。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因此,租赁权成立在先而抵押权设定在后的场合,由于租赁物买受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租赁权,所以抵押权在这种关系中并无优于所有权的效力,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如果是先抵后租,则需分情况讨论:如果是不动产,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抵押权,所以不能打破租赁;而如果进行了登记,则可以打破租赁。如果是动产,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无法打破租赁。
二、善意第三人租借房屋在买卖合同中的保护
此处就是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买卖交易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执行。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出售已出租且租期未届满的房产的,受让人不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这就是民法典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于这个原则有个例外规定,这就是租赁抵押房屋问题。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该条款是关于先押后租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再租赁出去,这就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抵押担保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
综上,善意第三人租借房屋,一般是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影响的,只有在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才会打破原来的租赁关系。《民法典》对于“先租后抵”做出了新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有效的租赁合同,还需要转移租赁物的占有,这是防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倒签租赁合同的方式来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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