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判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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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债务纠纷
什么是债权债务?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债务纠纷,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保障经济秩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一原则,以为债权、债权人受法律保护,债权人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是许多人不知不觉中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甚至成为铁窗囚犯的重要原因。据报载,近几年来,有些人为了索债,置法律于不顾,以扣押车辆作为处理债务纠纷的“有效”
手段,随便扣车的现象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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