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
其实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非常特殊的,且行政处罚也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就只有行政机关才具备这种权力的,实际上所有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也都是因为受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保护的。本站小编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主要就是给大家普及一下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
一、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三类的,首先第一种当然就是我们在开头讲到的国家各类行政机关,其次,经过法律授权的相关组织,这些组织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例如我们所熟悉的乡政府,村委会等也能够在特定的情况之下作出行政处罚的,因为行政处罚跟刑事裁决不一样,两种处罚措施的实施主体差别也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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