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以暴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接受服务,因涉嫌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侦查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2、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
3、强迫买卖金额一万块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额二千元以上的;
4、强迫买卖多次以上或是强迫三人以上买卖的;
5、强迫他人选购伪劣商品金额五千元以上,或是非法所得金额一千元以上的;
6、别的情节严重的情况,说白了情节严重,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促使不公平交易,不法盈利数额的;
②社会发展危害极端的;
③数次强迫交易的;
④给受害人及家中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⑤强迫买卖比较严重搅乱市场的。
⑥两人以上相互执行强迫买卖的。
二、强迫交易罪的组成要素是什么?
1、行为主体要素。本罪行为主体为通常行为主体。凡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平均能组成本罪,依这节第231条之规定,企业亦能组成本罪。企业犯本罪的,推行两罚制,即对企业被判罚款,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本条规定追责刑事处罚。
2、主观性要素。本罪在主观性层面表现为立即蓄意,间接故意与过错不组成本罪。
3、行为主体要素。本罪不但侵犯了买卖相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层面表现为以爆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是手段行为,这一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伤害罪、杀人罪,达成交易是强迫交易的目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能实现交易目的依靠的是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所以这里的伤害罪、杀人罪与强迫交易罪构成了牵连犯,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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