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拆除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构成?
一、村委会拆除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构成?
可以构成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村委会强拆企业主房屋的,企业主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村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且及时村委会的强拆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村委会作为单位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强拆企业主房屋,对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进行处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村委会支书、主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指参与决策的相关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刑法》又未将村委会纳入刑事追责主体范围内,这也是我们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公安推诿借口。事实上,村委会实施强拆也是可以进行追责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异曲同工,都为约束村委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我国房屋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没有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是不能够进行拆除房屋的。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村委会进行强行拆除的话,首先设施人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且下达命令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且很有可能会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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