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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是什么意思?

一、法定刑以下是什么意思?

法定刑以下是什么意思?

法定刑以下,是刑法学术语,是指法定最低刑点以下,而不是最高刑点或者中间刑点以下,也不是某一犯罪行为具体应当适用的刑点以下。这里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的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具体来说,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款项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定刑以下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司法执行部门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且根据司法部门审判商议最低法定刑处罚依然过重的,经核准后可判法定刑以下的处罚。不管怎么说,只要积极配合劳务改造。刑罚自然核实后会减刑或者免罚的。

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定刑以下的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包括实行逐级报请制度,并且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可以是予以核准,也可以是不予以核准,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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