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刑事追诉标准一补充规定有哪些考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是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最高检、公安部先前制发的几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文件一样,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研究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补充规定》必须符合最新法律规定。应该对《立案追诉标准(一)》作哪些补充完善,是《补充规定》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经多次与公安部治安局研究讨论,确定《补充规定》的案件范围应当根据刑法的修改情况而定。经梳理,《立案追诉标准(一)》施行后,涉及的刑法条文作了修改完善的共有21种案件,包括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强迫交易案,强迫劳动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寻衅滋事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污染环境案,非法采矿案,协助组织卖淫案,嫖宿幼女案,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
二是《补充规定》必须与司法解释相协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三是《补充规定》必须适应司法执法实际情况。《补充规定》最后明确了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有5种案件没有规定,即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主要考虑是:对于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和代替考试案这3种考试作弊类犯罪,“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这2种案件比较复杂,处理时政策性较强,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制定刑事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其目的性是为了更方便执法人员的侦查,只要达到法院所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法的受理,同时在补充中也规定,在处理时要与司法解释相协议,同时还要适应司法执法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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