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判案文书属于什么文书?
一、寻衅滋事罪最新判案文书属于什么文书?
属于实体处理文书,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以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一种实体处理文书。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判决书的制作,在实质上应当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第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的判案文书属于实体处理文书,寻衅滋事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或情节十分严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才会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较轻,危害性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会按照治安管理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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