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杨丽景,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系沧州市公安局干警,现住沧州市朝阳路服装厂宿舍楼2单元3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秀玲,女,194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县人,系沧州市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现住沧州市教育进修学校宿舍楼2单元3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晨,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沧州市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住址同上。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秀玲、朱晨虐待一案,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9日作出(2000)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晨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3日作出(2000)沧刑一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运河区人民法院又以2000年10月22日作出(2000)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被告人均不服又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诉人杨丽景与被告人陈秀玲、朱晨系婆媳及夫妻关系(已办离婚手续),自诉人与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不休,1999年7月30日夫妻分居生活,1998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晨动手打了自诉人杨丽景,经医院诊断,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及神经症,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自诉人治疗花去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560.6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晨给自诉人一封亲笔信承认动手打了自诉人杨丽景;证人张铁刚曾于1998年11月30日证实了用汽车接自诉人杨丽景去沧州中西医院治疗外伤;并有该院诊断病历及黄窑卫生院票据连号证明。证人牛青云、田虹、葛娟等人证明被告人陈秀玲与自诉人融洽,对自诉人体贴照顾。原审法院以二被告陈秀玲、朱晨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虐待罪,宣告无罪;被告人朱晨赔偿自诉人杨丽景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5560.60元。判决宣判后,自诉人杨丽景以应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及增加赔偿额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陈秀玲、朱晨以在共同生活中婆媳、夫妻之间融洽,体贴照顾,没有对杨打骂的行为,民事部分不应赔偿为由同时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秀玲、朱晨不构成虐待罪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但原审自诉人提供的民事赔偿依据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认定亦属不妥。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秀玲、朱晨及杨丽景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朱晨动手打了自诉人,并致轻微伤。但情节显著轻微,上诉人陈秀玲、朱晨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上诉人杨丽景诉称应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应增加赔偿额的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陈秀玲、朱晨提出不构成虐待罪,民事不应赔偿的理由应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00)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维持原审法院第(一)项即判处被告人陈秀玲、朱晨无罪;
三、改判原审法院第(二)项即朱晨不承担民事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有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则案例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分析被告人杨守成,男,一九七○年九月十一日生,汉族,农民,初中肄业,住本县城关镇北关村六组,因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
-
网购高考答案获刑
23岁的女子王某因网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答案,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4月14日、15日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间。4月14日16时许,王某以5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当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试题答案,并于次日考试前通过电子...
-
贪污的案例分析
贪污的案例分析姚XX,原系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处副处长,2005年6月29日至2007年4月,被告人姚XX受XXX工局指派到重庆XX机械厂工作组工作,并于2005年12月担任重庆XX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下设的财务资产组副组长,在破产清算组领导下负责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监...
-
施工场地聚众斗殴的案例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分析案情:彭某等人为获得某大型施工工地砂石供应业务,欲将已在进行砂石供应的许某等人挤走,遂于2006年7月16日组织200余人前往施工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