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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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的条文,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愿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行,并对处罚无异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从宽对待处理。
2.修改的条文,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理诉讼过程中,如果司法机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将由检察院进行立案调查。如果是公安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则也可以由检察院立案调查。
3.增加的条文。因故已被单位开除的公职、公证人员及被吊销职业资格证的律师等人,不能再担任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的法律辩护人。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此人是和犯罪人员、被告人关系亲密的人员。
4.增加的条文。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可以在司法公安机构派出值班的律师,服务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帮助起了解案件诉讼审判中的各个流程,并给出指导意见。司法公安机构需要告知被告放拥有和值班律师沟通的权利,还应该为此提供一定的便利。
5.修改的条文。针对特殊的案件,比如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恐怖犯罪方面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沟通见面,必须要取得案件侦查机关的同意,且需要相应的侦查机构提前和看守所沟通才可以。
6.修改的条文。监视居住的行为只能在犯罪嫌疑者的对应的住处范围内进行。住处四处流动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制定的住处里进行监控。重大案件,如恐怖犯罪方面的,需经过上级批准,在指定的地方进行监视。不能够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办理的专门处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任务。
7.增加的条文。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考虑其犯罪的实际情况、认罪态度、对当地社区造成的影响等。在犯罪嫌疑人危害性较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处理方式。
8. 修改的条文。重新定义侦查的含义。是司法公安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和破案的强制性行为。
9. 修改的条文。负责侦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审讯时,需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拥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其坦白从宽处理相关规定。
10.修改的条文。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对于设置到因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和对人民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重大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和相关的批准逮捕手续,通过技术手段调查,移交相关机构执行处理。
11.增加的条文。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主动认罪受罚,需要有相关的书面记录,并在法律起诉书中记录清楚该情况。
12.增加的条文。检察院对于监察机构起诉的案件,需要根据相关的监察法进行审查处理。法院调查后任务需要补充内容的案件,应退还给监察部门进行再次的补充调查。监察机构任务需要进行留置处理的相关案件,检察院对嫌疑人采取提前拘留后,留置措施则自动失效。检察院需要在拘留嫌疑人十天内容做出判断和相应的处理措施。除非情况很特殊,可以将时间再延长几天,但最长延长时间不能超过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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