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在对毒品犯罪进行处罚之前,我们要先了解具体触犯的是什么样的毒品犯罪,然而在说量刑处罚的问题。然而,在量刑上面由于各地规定的详细标准不同,因此就需要区分不同的地区进行不一样的处罚。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成都关于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是怎样的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四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或者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的,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的;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的;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或者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的,增加一年至两年刑期;
(2)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或者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或者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或者咖啡因二十千克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制造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制造毒品说的简单点其实就是对毒品的一种生产过程,通常来说只有有了毒品的存在,那么才会有接下来的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等等。希望本站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解开疑惑。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本站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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