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1 )未经批准 ,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屋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二、民事诉讼适用回避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因此,民事诉讼中适用回避的对象就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制度,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设立回避制度,能确保审判的公正性。通过回避制度,能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情形的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排除出审判的过程,以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保证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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