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代理人和当事人这两种重要的角色。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小编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适用范围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点这两个问题来了解一下吧。
1.当事人的适用范围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起诉、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外国人在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能力,与中国公民相同。外国企业和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起诉、应诉能力(见外国人待遇)。
2.代理人的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民诉》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妇联、共青团、消协)推荐的公民。
6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包括了怎样的人可以作为代理人,外国人在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等等,大家也知道了我国对于代理人特点是有明确规定的,在以后委托代理人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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