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期间的分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分类是什么?
1、法定期间,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间,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延长或者缩短。法定期间又可以分为不变期间和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不变期间指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改变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2、指定期间,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诉讼事项所指定的期间。比如指定当事人在期间内补正起诉书中的欠缺。指定期间是对法定期间的必要的补充,是一种可变的期间,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某一诉讼行为的实施期间,可以适当延长或者缩短,甚至还可以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人民法院指定期间时应注意: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有起止时间;指定期间的长短要与行为实施的难易程度相适应;指定期间不能与法定期间相冲突。
二、期间和期日的区别是什么?
与期间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期日”,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会合进行诉讼的时间。比如开庭日期、宣判日期等。期间与期日有以下区别:
1、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
2、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期间一般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单方进行某种行为应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体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4、期间开始后,不一定发生某种法律行为,如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当事人不一定上诉;期日一开始就必定会发生某种行为,如法院指定的开庭日期一到,就必须开庭审理。
5、期间以年、月、日、时计算;期日以日、时计算。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领域,期间又有了不同的含义。民事诉讼法期间有两种,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通常上,指定期间的法律效力要低于法定期间,并且不能与法定期间有冲突。除此之外,还期间和期日之分,大家要学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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