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证据要哪些
一、诉前财产保全证据要哪些
1、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等;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果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的,应提交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4、申请查封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登记中心的房屋产权信息单、银行开户证明等;
5、经担保人签名或盖章的担保书一份,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还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员面前签章担保书;
6、担保财产价值与申请查封价值相当的证明材料一份,如银行账户明细,按揭房产价值证明等;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等。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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