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现在合伙开公司的情况很普遍,不少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创业。合伙人就是出资人,其要履行出资义务。可以用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及技术等出资。出资人的权利不得滥用。那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应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而侵害到其他出资人的权利或给其他出资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该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它实际上表述的是民法总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论公民行使何种权利,都不能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否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既然是公司的出资人,就要履行义务,享受到相关权利,行使权利要在法律框架下,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滥用出资人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出资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对其它股东造成伤害,出资人要承担民事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还会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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