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跨民法总则的时效咋算
民事纠纷跨民法总则的时效咋算?
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1、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这自然没问题,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不管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还是《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结果都是一样的,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2、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二年但未满三年,则适用《民法通则》二年诉讼时效之规定,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民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特殊情况下民法具有溯及力应以明文规定为限。所以,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有人认为,这样的案件,如果在10月1日之后去法院起诉,就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了。其实不然,溯及力问题是看新的法律对其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或事实是否适用,而不是看何时起诉。当然,诉讼时效有其特殊性,因为它具有连续性。尽管如此,但在10月1日之前,《民法总则》还没开始施行,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权人都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此期间债权人没有为此行为,则可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到了10月1日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并不能变成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3、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未满二年,则可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
因为,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行为,其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续到了《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根据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行为习惯,完全应该让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三年,这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和体现公平公正。当然,《民法总则》对此没有规定,还需要最高法做出司法解释,便于全国法院统一适用。
4、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某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则当然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之规定。无需赘言。
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很多民事官司都是在民事法庭审理的过程当中,我国立法部门就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适当的变更,新旧法制度上的调整本意就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民事审判活动,但新法的出台跟当前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计算点也很好确定的。此次新法最引人关注的一点也就是对诉讼时效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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